为什么叫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全称为《保护视听表演者权益北京条约》,是2012年6月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版权条约,该条约旨在保护视听表演者的权益,包括演员、歌手、音乐家等在电影、电视、广播和其他视听媒体中的表演。

为什么叫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这个条约之所以被称为“北京条约”,是因为它是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这是继伯尔尼公约(1886年)、罗马公约(1961年)和日内瓦公约(1971年)之后,第四个关于版权的国际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复制或发行其表演。

2、确立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公开演出权,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公开播放其表演。

3、确立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录制权,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录制其表演。

4、确立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机械复制权,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机械手段复制其表演。

5、确立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其表演。

6、规定了视听表演者的追续权,即表演者在其死后50年内,有权从其表演的公开演出、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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