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判断普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要依据和指引,主要有两款规定:第一款是判断何种情形构成“缺乏显著性”(以下简称“缺显”),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以下简称“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下简称“描述性标志”)等;第二款是判断何种情形构成“具有显著性”(以下简称“具有显性”),包括“非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非描述性标志”等。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能够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识别并区分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以下是关于商标显著性的介绍说明:
序号 | 显著性类别 | 定义及特点 | 举例 |
1 | 固有显著性 | 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独特性,无其他含义,易于识别和区分。 | 如“Haier”、“Kodak”等。 |
2 | 获得显著性 | 通过在市场中的使用,使原本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具有了识别和区分功能。 | 如某些原本是描述性或通用名称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具有了显著性。 |
3 | 臆造性商标 | 商标由完全杜撰的要素构成,无实际含义。 | 如“Lenovo”、“Microsoft”等。 |
4 | 任意性商标 | 商标由常用词构成,但与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联系疏远。 | 如在手机商品上注册的“小米”、“苹果”商标。 |
5 | 暗示性商标 | 商标由常用词构成,虽然与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明显的联系,但暗示了商品或服务某一方面的特点。 | 如在饮料商品上注册的“健力宝”、“白里透红”商标。 |
6 | 描述性商标 | 商标直接描述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一方面的特点。 | 如在白酒商品上的“五粮液”、“茅台”等。 |
7 | 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标志 | 原本不具备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 如某些原本是商品通用名称的词汇,经过使用后具有了识别性。 |
请注意,商标的显著性对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确保商标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性,以便获得注册,显著性的强弱也会影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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