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时限为9个月。
2、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3、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12个月。
4、未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
2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将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3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4 |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
5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6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7 |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8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9 | 商标注册申请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
这个介绍简要总结了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的主要规定,以便于了解和参考。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2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