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序号 | 商标注册证有效期 | 法律依据 |
1 | 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期是十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
2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 ||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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