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了一些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
序号 | 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 |
1 | 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2 | 没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
3 |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
4 |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组成的标志 |
5 | 仅由表示地理名称、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组成的标志 |
6 | 仅由字母、数字、图形或者其他符号组成的标志,缺乏独创性和区分力 |
7 | 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标志 |
8 | 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9 |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10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11 |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标志 |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2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