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两大类。 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商标类别 | 类别说明 | 互联网相关小项示例 |
第9类 | 计算机硬件、软件等 | – 0901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 计算机软件、下载 |
第16类 | 印刷物、纸媒产品 | – 1606 印刷出版物 – 1607 照片、图片、图画 |
第35类 |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 | – 广告宣传、商业事务 |
第38类 | 电信服务 | – 3802 通讯服务 –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 计算机终端通讯 |
第41类 | 提供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 | – 2104 出版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 4105 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提供在线音乐、录像,非下载) |
第42类 | 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 – 4220 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互联网相关商标类别的参考,具体注册时还需要根据企业的核心业务范围进行选择,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建议互联网公司在上述类别中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自身品牌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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