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定构成要素,二是使用目的。
1、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应当具备能够明确区分的特性,它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甚至上述要素的各种组合,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是注册的可能选项,这类商标由具有商品或服务质量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使用目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抢注他人商标或大量囤积商标等行为,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请注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如果申请人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不一致,那么可能需要重新注册。
要素类型 | 具体内容 |
文字 | 汉字(简体或繁体)、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文字或字母、数字等 |
图形 | 无限的变化空间,可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进行分类 |
字母 | 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的最小书写单位 |
数字 | 单独或组合使用的数字 |
三维标志 | 具有立体感的标志,如产品的形状等 |
颜色组合 | 两种或以上的颜色组合成的标志 |
声音 | 商标的声音要素(目前在我国尚不能作为独立商标要素) |
其他 | 触觉、嗅觉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作为独立商标要素) |
组合要素 | 上述要素的组合,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 |
请注意,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申请注册需遵循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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