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以下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以介绍形式展示:
序号 | 原则名称 | 说明 |
1 |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 商标所有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但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注册,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
2 | 注册原则 | 商标所有人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
3 | 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 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
4 | 申请在先原则 |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
5 | 使用在先原则 |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若申请人与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时间有先后,优先考虑使用在先的商标。 |
6 | 合法注册原则 |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
7 | 显著原则 | 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和区分。 |
8 | 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 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这些原则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提供了明确的行为依据和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4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