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一个重要法律程序,当一个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公众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3、商标不具显著性;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序号 | 异议内容 | 说明 |
1 | 异议定义 | 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
2 | 异议对象 | 初步审定的商标,包括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不具显著性等。 |
3 | 异议主体 | 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非法人等。 |
4 | 异议期限 | 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
5 | 异议理由 | 包括: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不具显著性、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
6 | 异议手续 | 填写《商标异议书》,列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等。 |
7 | 异议处理程序 | 1.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15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
2. 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及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异议裁定。 | ||
8 | 异议结果 | 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公告;否则,商标不予注册。 |
9 | 特殊情况 | 如有特殊情况,商标局可延长处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10 | 异议案例 | 如恶意抢注、大量无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局将打击此类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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