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可以被撤销。
撤销条件 | 说明 |
连续三年未使用 | 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
商标变为通用名称 |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在该领域内普遍使用,失去了区分商品来源的特性 |
注册信息变更未申报 | 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申报 |
商标使用不规范 | 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核准注册的标志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
未按规定使用商标 | 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未遵守商标法规定,如未标注注册标记、未经许可擅自在非核定商品上使用等 |
欺诈行为 | 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4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