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根据《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则涉及到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实施包括“使用”。
对于外观设计,仅仅模仿其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些都属于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只有当这些元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时,才可能涉及到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平面设计作品,如包装设计或产品图案,它们可能同时属于外观专利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判断。
序号 | 版权保护特点 | 外观设计保护需求 | 外观设计不在版权保护的原因 |
1 | 保护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保护工业产品的整体设计,包括色彩、图案及外形 | 版权主要强调独创性,不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 |
2 | 版权保护范围较大,几乎涵盖所有原创设计作品 | 外观设计更注重首创性和实用性 | 版权保护范围不适合外观设计的特定需求 |
3 | 自动产生,无需登记或审查 | 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经过审查后授权 | 版权制度无法满足外观设计对于审查和授权的需求 |
4 | 主要涉及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 | 主要涉及工业产品外观设计 | 版权保护对象与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不同 |
5 | 版权保护侧重于禁止他人随意复制作品 | 外观设计保护侧重于规定限制及保护范围 | 版权保护方式与外观设计保护需求不匹配 |
通过这个介绍,我们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为什么外观设计选择专利保护而非版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其对于首创性、实用性和审查授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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