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 。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介绍,概述了地名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情况:
地名类型 | 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 | 备注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 否 | 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 | 是 | 例如乡镇、街道、胡同等地名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否 | 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
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 | 是 | 该地名除了指代地理名称外,还有其他含义,例如文化含义、历史含义等 |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地名 | 是 | 该地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或质量证明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 | 继续有效 | 已注册的商标不受新规定限制,仍然有效 |
请注意,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商标局的具体审查标准有所不同,介绍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律师或代理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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