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序号 | 禁止条件 | 说明 |
1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这些标志是行业共同使用的,不能被一家垄断,缺乏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 |
2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这些描述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无法作为商标注册 |
3 | 缺乏显著特征的 | 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否则不能注册 |
请注意,这些条件是相对禁止的,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些标志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克服这些禁止条件而获得注册。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5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