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类别 | 具体内容 |
1. 国家和官方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 |
2. 外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 | 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
3. 官方控制与保证标志 | 表明实施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
4. 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 |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 |
5. 民族歧视性标志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
6. 夸大和欺骗性标志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
7. 道德和不良影响标志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8. 地理名称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
9. 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标志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 |
10. 缺乏显著特征标志 |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11. 三维标志 |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根据提供的信息简化而来的,具体规定可能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商标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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