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注册审查的规定如下:
1、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样张、缴纳费用等材料。
2、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商标样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3、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已有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4、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在公告期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5、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将商标予以注册。
序号 | 审查内容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审查时间限制 |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 第二十八条 |
2 | 审查标准 | 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将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3 | 商标相同或近似处理 | 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将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 第二十九条 |
4 | 现有权利保护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第三十一条 |
5 | 异议期间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 第三十条 |
6 | 驳回申请通知 |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二条 |
7 |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 根据第十条,不得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 | 第十条 |
8 | 审查决定 |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修正,未做出说明或修正不影响审查决定。 | 第二十九条 |
9 | 注册商标的异议 |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 | 第三十三条 |
10 | 特殊情况下的审查 | 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 第四十二条 |
这个介绍概括了商标注册审查的主要规定,以方便理解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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