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注册证》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 |
2 | 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
3 |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4 | 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 |
5 |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阶段进行商标的转让、变更,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信息。 |
6 | 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未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
7 | 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同时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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