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正当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序号 | 正当使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2 |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3 | 含有的地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4 |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5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6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7 |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请注意,这些正当使用情形并非绝对,还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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