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注册保护有一些特殊原则,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如果形状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则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
2、技术效果和功能性的形状不能注册,这一规定是指,如果形状是为了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也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
序号 | 特殊原则名称 | 描述 |
1 |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限制 | 商品的外形若与其天然状态或通常加工状态相比,缺乏特别之处,仅能描述商品,不能区分商品来源,不能注册,如水结晶的雪花形状、冰糖晶体的形状等。 |
2 | 商品功能决定的形状限制 | 商品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或美学功能,影响商品的使用或降低加工费用,不能注册,如具有特定反射面的钻石形状等。 |
3 | 合法性原则 |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如伊斯兰清真寺外型、模仿埃菲尔铁塔的瓶子等。 |
4 | 显著性原则 | 立体商标需具有显著性,即在先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权等在先权利不与之冲突,如避免与已注册的立体商标或外观设计权产生冲突。 |
这些特殊原则旨在确保立体商标的注册保护既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又能有效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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