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总局认定方式: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按需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认可经历了发展的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应当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相当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阐述了“按需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3、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每一个被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都需要重新进行认定,被动保护则是指在没有被侵权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持有人不需要主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认定方式 | 定义 | 主要特点 | 适用部门 |
主动认定 | 在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 事前认定,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 | 行政机关 |
被动认定 | 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认定其商标是否驰名 | 事后认定,针对性强,解决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请注意,介绍内容仅作简要概述,具体细节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驰名商标的认定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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