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经过具有认定能力的机关,认定某一商标为某个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并且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过程,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政机关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认定:在商标注册、使用、侵权等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仲裁机构认定:在商标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序号 | 认定方式 | 定义及特点 | 适用机关 |
1 | 主动认定 | 在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该方式提供事先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滥评风险。 | 行政机关 |
2 | 被动认定 | 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该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解决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符合国际惯例。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具体如下:
序号 | 认定程序 | 认定机关 |
1 | 行政程序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2 | 司法程序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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