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供以下必要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商标注册证书的副本。
3、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4、任何关于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
5、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6、其他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案件,在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材料后,他们会在三十日内完成核查,并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和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给商标局,如果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那么有关材料会被退回原立案机关。
当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 | 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
3 |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
4 |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 |
5 | 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6 | 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
7 |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
8 |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
9 |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种类及广告投放量等) |
10 |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
11 |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
12 | 其他支持性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
请注意,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时还需根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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