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 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 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 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序号 | 认定条件 | 说明 |
1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很高的知名程度 |
2 |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知名度通常被认为越高 |
3 | 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包括电视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等,宣传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商标知名度越高 |
4 |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之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可作为证据提交 |
5 | 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如商标侵权诉讼的判决、工商部门对假冒商标的行政查处记录等 |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条件,申请人还需具备申请资格,认定机关主体适格(如人民法院、商标局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驰名商标的认定通常是在具体侵权纠纷中,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的,在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代表在其他纠纷中也自动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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