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开播放DVD属于表演权和放映权的范畴,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以下是一个关于公开播放DVD可能侵犯的权利的介绍: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主体 | 侵犯行为 | 法律依据 |
1 | 著作权 | 著作权人 | 公开播放未经授权的DVD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 | 表演者权 | 表演者 | 公开播放含有表演者表演的DVD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3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 | 公开播放未经授权的录音录像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4 | 广播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 公开播放含有广播、电视节目的DVD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5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 | 将DVD内容上传至网络供他人观看或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6 | 出租权 |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 | 出租未经授权的DVD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侵权行为及法律依据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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