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并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了相关规定。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特定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2、对抗恶意抢注:对于其他人的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可以进行对抗。
3、禁止他人注册为域名:未经允许,其他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4、跨类保护:由于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它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5、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中的认定:当当事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对其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时,他们可以在商标异议程序或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商标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序号 | 保护措施条款 | 描述 |
1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复制、摹仿或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2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复制、摹仿或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3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可以申请撤销。 |
4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5 | 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
6 | 案例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 | 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案例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
7 | 司法保护 |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认定,予以保护。 |
8 | 自动保护 | 商标所有人未提出保护请求,但商标局在办理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确认侵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9 | 企业名称登记保护 | 若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
10 | 域名保护 | 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当竞争。 |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驰名商标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防止他人恶意侵权或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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