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根据该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该规定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禁止他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为复制、摹仿或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2 | 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为复制、摹仿或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3 | 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4 |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侵权人需停止违反行为,收缴、销毁商标标识。 |
5 | 驰名商标所有人可申请撤销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行为。 |
6 | 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认定其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
7 |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 |
8 |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旨在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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