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不保护的对象

1、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

商标法不保护的对象

2、描述性商标,即仅仅描述商品特性、质量、用途等的商标。

3、通用名称商标,即表示商品种类、质量、用途等通用名称的商标。

4、地名商标,即表示地名的商标。

5、肖像商标,即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的。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列出了一些商标法不保护的商标类型:

商标类型 不保护的原因
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这种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甜蜜”用于糖果。
公共领域的术语或符号 这些已经广泛使用的符号或术语不能作为特定商品的标识,常见的几何图形、数字、字母等。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 如果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将不予保护。
恶意注册的商标 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不予保护。
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 如果商标含有低俗、暴力、歧视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将不予保护。
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将不予注册保护。
非可视性商标 商标法主要保护可视性商标,非可视性商标(如声音、气味等)在我国尚未被广泛保护。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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