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确实因各种因素而异,并非获得全类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这种保护是基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避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更具体地说,驰名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要件,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商标非常著名,那么它可能会获得更广泛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受到更强和更广泛的保护,对于普通商标,对商品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限于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而驰名商标则可能获得在不同类别中的保护。
为落实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指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暗示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关的,应当不予注册。
不同程度的驰名商标在跨类保护上的范围和力度是有所不同的,以下是这样一个介绍,展示了不同驰名程度商标的跨类保护情况:
驰名程度 | 跨类保护范围 | 保护力度 | 说明 |
非常高 | 接近全类保护 | 强 | 如海尔等知名品牌,跨类保护范围广泛,几乎涵盖所有商品类别 |
较高 | 部分跨类保护 | 中 | 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针对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类别 |
一般 | 有限跨类保护 | 弱 | 对于驰名程度一般的商标,跨类保护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与原商标相近或相关的商品类别 |
较低 | 基本无跨类保护 | 弱 | 对于驰名程度较低的商标,跨类保护几乎不存在,仅在特定情况下予以考虑 |
需要注意的是,介绍中的跨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要根据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公众重合度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跨类保护也受到国家工商总局和法院的认定结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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