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指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法定构成要素及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商标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1、商标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
3、商标不得与已有商标相同或近似。
构成要素 | 说明 |
文字 | 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文字或字母、数字等 |
图形 | 无限的变化空间,可以是描绘人和物的形状、虚构的图形或抽象的图形 |
字母 | 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
数字 | 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 |
三维标志 | 立体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 |
颜色组合 | 两种或以上的颜色组合,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
声音 | 具有显著特征的声音,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
听觉、嗅觉 | 目前在我国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未来可能发生变化 |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一些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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