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以下几类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序号 | 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类别 | 具体内容 |
1 | 国家象征和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2 | 中央国家机关及特定地点名称或图形 |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
3 | 外国国家象征和标志(需经同意除外) | 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4 | 国际组织象征和标志(需经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除外) |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5 |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需经授权除外) | 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6 | 红十字、红新月相关标志 |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7 | 带有歧视性的标志 | 带有民族歧视性、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 |
8 | 具有欺骗性的标志 |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
9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10 |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
11 | 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
12 |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13 | 地理名称(部分除外)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请注意,以上介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整理而成,具体法规内容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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