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下面是一个简洁的介绍,概述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序号 | 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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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 |
2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3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4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
5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
6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7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
8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9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10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11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12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13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根据上述提供的参考信息编制的,具体内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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