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应当具有显著性和可区分性。
3、不得与已有商标相同或近似。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序号 | 条件内容 |
1 | 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
2 |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3 |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4 | 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如不得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5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此限制) |
6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
请注意,这些条件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或相关规定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请以商标局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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