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项目 | |
商标注册有效期 | 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续展申请期限 | 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 |
宽展期限 | 续展申请期限后,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
续展有效期 |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
商标注销情况 | 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
续展申请所需材料 | 1.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 |
4. 注册证复印件 | |
5. 外文申请文件需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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