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也称为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转移,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商标注册来获取,要获得商标权,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并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提交了注册申请,谁就有权获得该商标权。
2、继受取得:就是通过转让或者继承的方式取得商标权,如果你从一个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人那里购买了这个商标,或者你从你的合作伙伴那里继承了一个商标,那么你就是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商标权。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因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而引发法律纠纷。
序号 | 商标权取得方式 | 定义及要求 | 法律依据 |
1 | 原始取得(直接取得) | 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不基于他人既存商标权,也不以他人意志为根据,主要通过商标注册实现。 |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
2 |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 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取得商标权,如转让、继承等方式。 |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
3 | 注册原则 | 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需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
4 | 使用原则 | 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但我国主要采用注册原则。 | 《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有所体现 |
5 | 混合原则(折衷原则) | 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的成立。 | 《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有所体现 |
6 | 注册在先原则 | 按商标递交注册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注册的商标享有优先权。 | 《商标法》实际操作原则 |
7 | 合法来源抗辩 | 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商品来源合法,需提供供货清单、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证据。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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