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例如恶意抢注知名人物、企业名称等,此类行为被判定为恶意申请;
2、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同意;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6、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除非得到授权;
7、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规,对于恶意申请注册的行为,例如尚未注册的商标中存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部门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有权进行复审,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序号 | 驳回原因 | 描述 |
1 | 商标缺乏显著性 | 商标不具备足够的显著性,难以在市场上独自识别。 |
2 | 与已有注册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 | 商标与已有注册商标过于相似,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
3 | 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 | 商标涉及违法、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 |
4 | 商品或服务描述不清晰或过于宽泛 | 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描述不清晰或过于宽泛。 |
5 | 商标构成一般形状 | 商标构成一般的商品包装、商品本身的形状等,不具备注册资格。 |
6 | 缺乏新颖性和独创性 | 商标缺乏新颖性和独创性,不能作为独一无二的标识。 |
7 |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 | 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
8 | 违反道德标准 | 商标涉及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内容,如低级趣味、不文明用语等。 |
9 | 违反公共利益 | 商标涉及违反公共利益的内容,如过于贬低他人或社会群体。 |
10 | 违反宗教信仰 | 商标涉及违反特定宗教信仰或敏感宗教符号。 |
11 | 侵犯国旗、国徽等权利 | 商标涉及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权利,未经相关授权。 |
这个介绍简要列举了注册商标可能被驳回的常见原因,供参考,具体情况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商标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9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