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它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即使其实施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也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违法所得的计算: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改变为违法所得,目的是要增强打击的精准性和合理性,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也就是说,收入减去进价,人工、场地费用等不扣减,即为违法销售环节的违法所得。
4、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修改而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实践中标准不统一,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解释来确定。
情节分类 | 法律条文 | 刑罚 |
一般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严重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所得数额较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非法所得数额巨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未遂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可以从轻处罚 |
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 可以从轻处罚 |
请注意,介绍中的法律条文和刑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节和处罚还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判断,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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