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应该留给同一产地的其他厂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产地的地名作为商标一般又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毫无关系而又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名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地名类型 | 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条件或限制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 否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 | 可以 | 需要经过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且不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否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其他地理区域名称 | 可以 | 如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注意: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商标申请过程中,含地名的商标将受到严格审查,商家在申请地名商标时,应尽量确保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避免与已有商标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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