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被异议是指在一个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公众或特定权利人在法定的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被注册的反对意见,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以说明商标被异议的相关信息:
项目 | 说明 |
商标被异议含义 | 指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以注册的行为 |
异议期限 | 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计算,共3个自然月 |
异议主体 | 任何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异议理由 | 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缺乏显著性等 |
需提交的异议材料 | – 商标异议申请书 – 异议人身份证明 – 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有) – 证据材料 |
异议结果 | – 商标局审查异议,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 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
异议的作用 | – 保护在先权利 – 防止商标抢注 – 维护公平竞争 – 提高商标注册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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