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 内容分类 | 法律规定简述 |
1 | 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2 | 渎职行为具体表现 | 1. 玩忽职守: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 2. 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3. 徇私舞弊:为个人或亲友私利而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
3 | 工商部门查处职权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可行使以下职权: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侵权物品。 |
4 | 当事人义务 | 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应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5 | 案件中止与恢复 | 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或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这个介绍概括了商标法释义第六十二条的主要内容,以便于理解和掌握该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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