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
商标异议是指当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某一商标后,任何认为该商标不具备合法性或可能侵犯自己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该商标的反对意见,以下是关于商标异议的介绍说明:
序号 | 项目 | 说明 |
1 | 定义 | 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应注册的反对意见的行为。 |
2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等条款。 |
3 | 异议期限 | 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4 | 异议主体 | 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非法人等。 |
5 | 异议对象 | 初步审定的商标,可能包括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等。 |
6 | 异议内容 | 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
7 | 异议材料 | 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身份证明文件、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等。 |
8 | 异议目的 | 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杜绝权利冲突等。 |
9 | 决定时间 | 商标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 |
10 | 申诉途径 |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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