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解读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解读

序号 内容分类 法律规定
1 行为要求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2 禁止行为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3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 裁定与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 担保要求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6 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7 侵权处理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8 处罚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行为时,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根据违法经营额给予罚款,对于多次侵权或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这个介绍简要概述了商标法释义第六十条的相关内容,以便于理解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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