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2、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强制注册原则:这是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4、优先权原则:这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延误申请的情况发生。
序号 | 原则名称 | 说明 |
1 | 自愿注册原则 | 商标使用人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获得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可使用,但不具有专用权。 |
2 | 强制注册原则 | 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如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
3 | 显著性原则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4 | 合法性原则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不得抢注他人商标。 |
5 | 申请在先原则 |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时,优先受理先提出的申请。 |
6 | 使用在先原则 | 在同一天申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使用在先的商标。 |
7 | 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 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这个介绍概括了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助于了解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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