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是指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以下是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序号 | 禁止条件 |
1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
2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3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4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
5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
6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7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8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9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10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11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请注意,这些禁止条件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而来,具体细节可能因法律变化而有所调整,在实际操作中,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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