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计算 。
下面是一个介绍,概述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生效的条件:
序号 | 裁定类型 | 生效条件 |
1 | 商标局裁定 | 当事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后的15日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2 |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 | 当事人在收到复审裁定通知后的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 驳回申请决定 |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复审 |
4 | 不予注册决定 |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复审 |
5 | 维持注册商标裁定 |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定 |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 |
请注意,这里的“法定期限”指的是上述各情况下规定的期限,如商标局裁定后的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后的30日等,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限,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裁定一旦生效,相应的法律效果将产生,例如商标注册的核准或驳回、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等将据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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