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对于被异议商标不予或准予注册的规定如下:
1、当商标局对某一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如果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那么被异议的商标将取得注册资格,并会发给商标注册证,同时会在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3、对于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则该商标将不被核准注册。
4、若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将会撤销该注册公告,但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会重新公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商标注册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
序号 | 规定内容 | 不予注册的情况 | 准予注册的情况 |
1 | 异议不能成立的情况 | – 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 – 商标局作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
– 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 | ||
2 | 异议成立的情况 | – 异议理由充分,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 | – 无相关规定 |
3 |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 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差别细微,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 | –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 |
4 |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 – 无相关规定 | –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注册 |
5 | 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审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 –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注册 | –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准予注册 |
请注意,介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注册情况可能会因个案差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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