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资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申请材料:
–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 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 《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 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3、申请流程:
–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财务完成对款后,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受理通知书》。
4、注意事项:当事人可自行办理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也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通过以上步骤和条件,您可以在北京进行商标复审,请注意,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完成复审过程。
序号 | 条件内容 |
1 | 商标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 |
2 |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
3 | 商标申请人需提供复审理由,包括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异议和申辩 |
4 | 商标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复审理由 |
5 | 商标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复审费用 |
6 | 商标复审申请需由具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代理提交 |
7 | 商标申请人在复审期间需保持与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的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复审进展 |
请注意,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复审要求可能因个案而异,在进行商标复审申请时,请务必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官方指南,或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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