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 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 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未遂共存的状态下,应遵循以下解决路径: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未遂的状态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不再可能流入市场销售,不会对注册商标持有人造成权利上的侵害,也不会对消费者的权利造成侵害,我们不能仅凭行为人主观上想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就认为其应当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有鉴于此,若已销售部分的数额未达到本罪既遂的标准,未销售部分的数额已达到未遂的数额标准时,构成犯罪,认定为犯罪未遂,即使未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万元,也只适用数额较大基本犯的法定刑,同时将已销售部分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销售未遂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应正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轻罪、销售未遂的危害程度多属轻微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务中,宜紧缩销售未遂成立犯罪的范围。
案件序号 | 被告人姓名 | 涉嫌罪名 | 未遂情况描述 | 判决结果 |
1 | 刘某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已经销售部分假冒商品,并被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商品。 | 允许撤回起诉。 |
2 | 杨永胜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在租赁的地点被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商品,尚未开始销售。 |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3 | 朱某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购进假冒商品,藏匿在住处及邻居家中,尚未开始销售时被查获。 |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
4 | 朱某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购进假冒商品,拟销售金额尚未达到起刑点,被查获后辩称拟销售金额低于指控金额。 | 罪名成立,从轻处罚。 |
这个介绍列出了四个案例,分别描述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被告人在未遂情况下的具体行为和最终的判决结果,案例中的未遂情况包括已经销售部分假冒商品并被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被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商品但尚未开始销售、购进假冒商品尚未开始销售时被查获以及拟销售金额尚未达到起刑点的情况,判决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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