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3、二年内因实施与商标有关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4、其他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既假冒了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了服务注册商标,即使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数额不足上述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标准,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当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述标准的十倍以上时,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同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这里的“服务”主要指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
序号 | 立案标准条款 | 具体情形 | 立案条件 |
1 | 第一条第(一)项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非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
2 | 第一条第(二)项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非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
3 | 第一条第(三)项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非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
4 | 第二条第(一)项 | 具有第一条第(一)项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 | 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
5 | 第二条第(二)项 | 具有第一条第(三)项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 | 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
6 | 第三条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一、二条规定的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
1. 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
2. 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 | |||
3. 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实际立案标准可能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请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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