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还会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其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标准的三倍以上,也会被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对于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等情形,都不构成本罪。
5、违法所得的计算: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改变为违法所得,目的是要增强打击的精准性和合理性,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收入减去进价、人工、场地费用等不扣减,即为违法销售环节的违法所得。
序号 | 犯罪构成要素 | 说明 |
1 | 明知要件 |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 |
2 | 销售行为 | 行为人进行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
3 | 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包括实际销售价格和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 |
4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 |
5 | 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犯罪数额是区分行为人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重要依据。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对犯罪构成要素进行了简要说明,具体法律规定和解释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构成要素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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