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6、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7、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权归商标局所有,初步审定的期限为9个月。
8、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将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9、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序号 | 原则名称 | 说明 |
1 | 申请在先原则 | 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 |
2 | 自愿注册原则 | 商标使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
3 | 强制注册原则 | 在特定商品上(如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
4 | 申请单一性原则 | 商标注册申请应针对一类商品或服务,不能涉及多个类别。 |
5 | 优先权原则 | 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根据《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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