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穷竭,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当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如果被受让人再次销售,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
这个原则的基本考虑在于,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出处的标记只需在首次投放市场的时候受到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之后的继续流通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如果在商品尚未到达最终用户之前仍然允许商标所有人对商品的流通渠道进行控制,则可能使商标所有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序号 | 解释 | |
1 | 概念 | 商标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对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无权干预。 |
2 | 目的 | 防止商标所有人获得不合理的权利,避免市场分割和妨碍商品自由流通。 |
3 | 适用范围 | 商标权商品经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合法销售或转让后。 |
4 | 权利变化 |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原商标。 |
5 | 条件 | 商标标志和商品信息未发生变化。 |
6 | 理论分类 | 权利用尽分为权利国际用尽、国内用尽和地区性用尽,不同主张带来不同结果。 |
7 | 地域性原则 | 地区性用尽基于条约或多边协定,地域性范围仅限于缔约方,例如欧盟。 |
8 | 学术争论 | 商标权是否存在用尽,以及商标权人用尽了哪些权利,存在理论上的模糊区域。 |
9 | 实践指导 | 商标权利用尽理论作为实践的指导,但理论不清可能导致实践中的纠纷。 |
10 | 保护对象 | 商标权利用尽主要保护购买者的权利,同时无害于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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